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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器材借用管理条例全文

  • 2024-05-29 06:46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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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器材借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器材的管理,合理利用体育器材资源,提高体育器材使用效率,保障体育器材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体育场馆、学校、社区等单位的体育器材借用管理。 第三条 体育器材借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便利的原则,确保体育器材的使用者有序、规范地使用体育器材。 第四条 体育器材借用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。 第二章 借用条件 第五条 借用体育器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借用单位应当具备体育器材使用资格,且能够保证体育器材的安全使用; (二)借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、单位证明、借用目的、借用时间等; (三)借用单位应当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品作为保证。 第六条 体育器材的借用应当事先预约,借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前来借用,如有变更应当提前通知借用方。 第七条 体育器材的借用应当按照借用协议的约定进行,借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体育器材。 第三章 借用程序 第八条 体育器材的借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 (一)借用单位提出借用申请; (二)借用方核实借用单位的资格和证明材料; (三)借用方与借用单位签订借用协议; (四)借用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借用体育器材; (五)借用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归还体育器材。 第九条 借用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借用管理制度,确保借用程序规范、有序。 第四章 借用费用 第十条 体育器材的借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借用费用,借用费用应当根据借用时间、借用器材种类、借用数量等因素确定。 第十一条 借用方应当及时、准确地收取借用费用,并开具相关票据。 第十二条 借用方应当对借用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,保证借用费用的合理使用。 第五章 体育器材的保管 第十三条 借用方应当对借用的体育器材进行严格的保管,确保体育器材的安全使用。 第十四条 借用方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器材保管制度,加强对体育器材的巡查和检查,及时发现和处理体育器材的问题。 第十五条 借用方应当对体育器材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,确保体育器材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。 第六章 违规行为和处理 第十六条 借用单位在借用体育器材过程中,如有以下违规行为,借用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: (一)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归还体育器材; (二)未按照规定缴纳借用费用; (三)未按照规定使用体育器材,造成体育器材的损坏或者丢失; (四)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。 第十七条 借用方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归还体育器材、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。 第十八条 借用方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,确保处理公正、公平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。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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